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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保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方向,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健康路27号。
第四条 本单位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部分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213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哈尔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委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九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哈尔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护理服务;承担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疑难重症的专科性诊治服务等工作;急诊急救、意外事故的现场急救和成批伤员的救治。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治、护理服务;承担医学科研、教学任务;疑难重症的专科性诊治服务等工作;急诊急救、意外事故的现场急救和成批伤员的救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社会医疗卫生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性的义诊义治;省、市医疗保险职工就医定点医院。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内科、外科、烧伤科、骨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传染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麻醉科、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等。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党委。
第十四条 本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党委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一)职权范围: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二)议事规则: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医院建立健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
根据会议内容,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书记及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党务工作机构是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科。
第十七条 党务经费保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六)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七)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监督本单位运行;
(九)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十)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咨询机构和执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方代表 1名,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派;
(二)本院代表4名,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各1名,职工代表1名;
(三) 社会各方代表6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代表各1名,由各部门委派产生;服务对象3名,在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公开聘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建议;
(二)提出本单位业务发展规划建议;
(三)提出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建议;
(五)提出本单位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及修改建议;
(六)提出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建议;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本单位决策机构的决议;
(八)对管理层工作报告提出建议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对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节 理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单位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九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其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管理层的落实决议情况;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按程序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涉及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举办单位和理事会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四)按照党组织的有关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党办、组织部、宣传科、团委、纪检监察科、工会、老干部科、院办、保卫科、人事科、保健科、感染科、医务科、经管办、护理部、科教科、统计科、器材科、医保办公室、门诊办公室、总务科、财务科等20个内设机构。
第七章 服务对象
第四十五条 服务对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程序加入理事会,参与本院决策的权利;
(二)平等获取医疗基本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院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服务对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疗场所公共秩序;
(二)遵守本院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服务对象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对本单位在促进公益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提升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现场、电话或网上提出意见建议;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八条 纪检监察科是本单位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受理机构,并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积极接受,开展调查核实,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八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包括举办单位授予本单位自主支配的财产和本单位的自有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本单位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资助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依法依规、集约高效、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科学合理配置资产,在管理权限内自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含资金、有形资产等)的原则是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使用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并在“哈尔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年度报告公示栏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转为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等机构或其内设机构;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
(三)直接撤销;
(四)出现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开展清算工作。
第六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如因合并、分立而撤销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案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4 月 29 日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单位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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